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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2 14:04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2013年,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将“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作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改革举措。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定了《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2015年又制定了《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明确了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工作流程。

  一、修订背景

  截止2018年,该项政策已连续实施了5年,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程序繁杂、成本太高。从企业立项到兑现补助资金,中间要经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整个流程需要6个月才能全部完成,且每年的专项审计费用需200万元左右。二是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操作的尺度对审计结果影响较大。每年承担专项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有8—10个,不同会计事务所在审计尺度的把握上有差异,导致部分企业的研发费用核定数和实际发生费用有较大出入,企业对此意见较大。

  按照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对科技厅巡视中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修订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管理办法,做好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对原先复杂的评审、专项审计等程序进行简化,与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对接。

  针对以上问题和要求,根据2017年9月30日联席会议要求,结合《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企业后补助资金作用,进一步激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研发投入,扩大政策普惠性,简化工作程序,我厅与财政、税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起草了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了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审议。2018年4月19日以宁科工字〔2018〕8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补助类型。新办法将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两种类型(以下简称“补助”和“奖励”),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补助标准。“补助”由原来的“补项目”变为“补企业”,即以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是针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二)改变补助标准。“补助类”标准的确定,是在现行后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区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及研发费用额度进行统计测算,确定按照一般企业10%、科技型企业15%的标准给予补助较为合理,单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类”标准的确实,是依据26号文件,按照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三)调整配套比例。为减轻市县配套压力,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对“补助类”资金的承担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为7∶3,山区九县区(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原州、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的后补助资金仍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简化工作流程。新办法通过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衔接,大大减少了企业申报材料的工作量,缩短了后补助政策的工作周期。企业只需要按财务核算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即可申请“补助类”和“奖励类”资金。科技厅、财政厅按税务部门统一核定的年度研发费用和补助标准,即可完成两类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五)区市预算同步。新办法保证了预算编制的精准性和同步性,每年在财政厅申报预算前,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就能完成两类后补助资金预算清单编制工作,且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根据预算清单可以将补助资金同步列入次年预算,同步下达。

  三、政策咨询途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科技处

  联系电话:0951-503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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