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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4 14:43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同年,科技部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民政厅、银川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

  二、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地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图书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自治区或地市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2.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治区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自治区或地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

  三、科研机构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如何核定?

  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银川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核定结果函告银川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自治区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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