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7 10:15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2011年,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自认定工作开展以来,累计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9家,其中4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示范引领双创工作,营造更加良好的双创工作氛围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018年,科技部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021年6月,自治区科技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孵化育成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对原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新办法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新办法对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利等知识产权、孵化器签约或入驻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办法指出,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服务流程规范。新办法要求,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20%。新办法提出,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与交流、创业辅导、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或入驻的专业科技中介机构不少于2家。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新办法提出,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同时,新办法删除了对在孵企业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方面条件的限制。
四是进一步优化了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流程。将过去线下申报认定程序改为线上申请、线下评审的方式。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政策。新办法明确,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对该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补。新办法提出,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经验分享、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全国性、行业性、品牌性的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并通过审核后对该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补。新办法指出,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以项目方式择优立项支持;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可享受科技创新券服务补贴。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与管理。新办法明确规定,对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开展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评价结果。对首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评价仍然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取消认定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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