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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14:17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厚植创新力量,增强基础条件平台战略支撑,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运行和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范。

  《办法》由5章24条组成,具体包括总则、建设与审批、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务、建设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职责。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围绕生态学、地学、气象、农学、水文、环境科学等领域(学科)发展,开展长期野外定位观测、实验示范和科学研究。依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设。

  第二章为建设与审批,共4条。从观测研究能力、科研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条件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建设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基本条件。同时规范了建设应履行的基本程序和支持政策,新批建的野外观测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为运行管理,共8条。规范了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站长、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聘任流程,明确了运行管理制度,规定了变更调整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四章为考核与评估,共5条。明确了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考评制度、周期、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的应用。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实行年度自评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野外观测站开展年度自评工作;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每3年对野外观测站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主要评估观测数据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命名方式、解释权及实施期限。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域+领域(学科)+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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