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5 09:33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要求,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厅、财政厅联合设立"宁夏科技创新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基金")。为规范科技担保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后期根据科技担保基金运行情况调整预算规模。
第三条 科技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鼓励创新、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通过自治区、市县、科技园区、担保机构共同出资的形式,在市县分别设立科技担保基金,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四条 科技担保基金作为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接续和补充,主要支持自治区内注册的、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重点对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已支持的企业、国家及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企业、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领办或创办的企业进行跟进再支持。(以下统称"科技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财政厅共同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和指导管理工作。
(一)科技厅主要职责:
1、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担保基金相关制度办法。
2、会同财政厅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
3、会同财政厅开展科技担保基金的绩效评价。
4、会同财政厅核定科技担保基金日常管理费用。
5、会同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自治区科技担保基金配资额度。
(二)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
2、会同科技厅开展科技担保基金的绩效评价。
3、会同科技厅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
4、根据科技厅意见,核定委托单位管理费用。
5、核定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期奖励额度。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在不超过担保基金利息收入总额内,安排担保基金日常管理费,管理费从科技金融专项预算中支出。委托单位职责:
1、负责草拟科技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并报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2、负责受理合作担保机构(单位)的申请,并报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3、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代为履行科技担保基金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4、负责向科技担保基金合作机构提供科技企业名录。
5、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制度。
6、负责科技担保基金日常监管,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科技担保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考核报告。
7、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汇总并报送合作担保机构财务报表。
8、完成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单位)负责市县设立的科技担保基金业务管理。其职责为:
1、确定托管银行、贷款合作银行。
2、负责支持企业的筛选,优先为科技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3、负责担保项目跟踪管理。
4、联合合作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追偿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科技厅、财政厅通过"自愿申报、公开答辩、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科技担保基金合作机构(单位);并由委托单位与担保基金合作机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科技担保基金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监管范畴。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拨付文件和相关协议,将政府出资担保基金拨付担保机构专户,担保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条 联合设立的科技担保基金,与银行合作放大3-10倍贷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原则上,自治区政府出资科技担保基金最高不超过科技担保基金总额的50%。科技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由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银行开设担保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未经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合作担保机构不得将自治区政府担保基金和利息收入转出专户。
第十一条 科技担保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应当占其保额的50%以上,年度新增保额应保持一定幅度增长,对同一企业贷款额度应当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担保基金运行期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合作期满后,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科技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决定与担保机构(单位)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每满一年,若科技担保基金支持科技企业保额达不到科技担保基金总保额的50%以上、放大倍数小于担保基金总额3倍等情况,科技厅、财政厅将按照比例调出自治区政府担保基金,增加到业绩达标的担保机构运作,三年期满根据自治区政府担保基金存量额度的10%给予合作担保机构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担保基金自治区政府出资部分,将担保费用收益让利于合作担保机构(单位),但要相应收取银行存款利息。科技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出现代偿,代偿资金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单位)承担,自治区政府担保基金不承担代偿风险。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每年评估考核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履职情况及科技担保基金绩效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自治区政府担保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担保基金出现损失的,取消合作关系,并依法依规追究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科技担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委托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委托单位每年向科技厅、财政厅提交科技担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向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科技厅、财政厅对委托单位资金使用及科技担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委托业务和管理经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在担保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担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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