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7 00: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2021/08/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2022/05/19
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6/27
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1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全...
2023/06/20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