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7 15:27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以下统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引发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及《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依据相关规定,对归口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础条件建设计划)经费的申请、使用、验收等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的行政行为,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归口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协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单位法人责任管理,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并自觉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各市科技局及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自治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经费实行日常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预算编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科技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单位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根据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制度制定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法对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绩效奖励等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按照办法规定执行等。
(二)承担单位的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等。
(四)承担单位的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的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使用及上缴情况等。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综合运用预算评估评审、动态管理、中期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一)预算评估评审。申请财政无偿资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立项前,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合规性进行评估或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可和项目评审一并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二)动态管理。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通过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在系统审核基础上,根据需要可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三)中期检查。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间,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等。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经费、核拨后续经费、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财务验收。对于50万元以上的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5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项目,由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一并进行,由聘请的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五)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依据项目特点,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量化指标,对科技经费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项目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考核与评价,对于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以绩效评价作为项目日常监管验收的手段,每2年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一次;重点研发计划等直接资助类项目在中期检查、动态管理等日常检查的基础上,4-5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工作。
(六)受理举报。自治区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安排,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安排的项目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资金拨付和科技项目管理决策的依据。自治区科技厅转移支付给五市的科研项目资金,经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由五市科技局负责,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对五市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数额的调整依据。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督促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供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材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培训、考核和评价制度。中介机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遴选确定(科技部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不再参加遴选,直接作为入选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预算编报与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建设,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科研经费要实行单独核算,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单独核算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要根据项目需求,据实编报项目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提供虚假资金承诺及财务会计资料,有下述情况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或将科技经费在个人账户间流转;
(三)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结果;
(五)其他违反经费使用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经费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或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预算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要尽职尽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掩盖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真相,编制虚假报告等行为,根据情节,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列入黑名单,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或永久取消资格。专家或中介机构和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要申请回避,如未申请回避,被举报或发现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经费监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对可能影响验收、监管结果客观公正的,应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财字[200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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