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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11:02        发布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人才项目建设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技术中心,规范人才项目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范发〔2018〕2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20〕5号)规定,为规范项目审核评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人才项目建设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技术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是指在我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为建设人才集聚的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通过采用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式实施的人才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实现“引才引智引技”,培养科技研发技术带头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的技术团队和专业人才,设立有效合理的激励资金,发挥人才在技术中心建设中的驱动力。对解决企业或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的人才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的组织推荐、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中心正常运行2年以上。

(二)企业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每年都有固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企业具有规范的人才队伍创建和管理、奖励机制,引进、培养、奖励、服务人才的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五)企业实施的人才项目已经完成,且技术成熟度高,科研创新性强,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程序。

(一)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开展一次人才项目申报工作,开展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资金申请表》(参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参见附件2)《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参见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审核,根据评审结果,对拟支持的人才项目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拨付支持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人才项目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使用、人才表彰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内容,人才项目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支持技术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费用,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与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开展成果转化、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人才引进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安家费、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 费用、引才(生活) 补助及薪酬补助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差旅费及其他所需费用。

(三)人才表彰激励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获得重要奖励、入选重点工程的人才团队和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为激励人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等。

(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住房安居、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服务保障事宜所需的住房(租房、购房) 补助费、健康体检费等;支持和保障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的其他所需资金。

第八条对获批的人才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人才项目支持范围内资金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运用财务审核、绩效评审、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人才项目的资金投入和实际成效进行核查监督,确保人才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一)财务审核。对于投资20万元以上的人才项目,在项目申请支持资金前,由项目实施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财务审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投资20万元以下的人才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财务审核结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的财务专家单独出具意见。

(二)绩效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项目特点,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采用量化指标,对人才项目创新资源、技术产出和创新效益及人才管理情况等方面,组织专家组,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评价,并形成评价得分和审核意见。参照绩效评审结合财务审核结果安排资金支持。

(三)受理举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核实调查。经核实调查举报情况属实,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撤销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参与人员若违反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要规范人才项目管理,提升创新能力,自觉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

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请验收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实施 起至时间


项目完成 资金额度


项目申请 资金额度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新产品新技术(个)

获得科技技术奖项(个)

被受理的专利数量(个)

有效专利数量(个)

发明专利数量(个)

上一年度利润(万元)

新增利润(万元)

上一年度销售额 (万元)

新增销售额 (万元)

形成理论或应用成果(个)

其他












人才培养情况

学历提高(人)

晋升职称或研究生导师(人)

参加学术交流(人)

专业培 训进修

其他

博士

硕士

正高 职称

副高 职高

硕士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人才引进情况

引进人才

总数

其中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博士

硕士

省内引进

省外 引进

海外

引进

其他










人才奖励情况

奖励人数(人)


奖励总金额(万元)


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填写

自评得分


简要概述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创新成效。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奖励资金申请

报告编制提纲

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对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企业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

企业获得技术中心资格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近两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原值,累计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所有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占比;技术中心专职、兼职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才情况表和技术中心主要技术领军人才情况简介。

四、人才项目建设内容

包括企业制定引进、培养、奖励、服务等相关人才制度情况和人才梯队培养等方面制定的规划,人才项目的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年度任务。人才项目近两年内已经投入资金明细(有具体人员名单、用途、内容摘要、金额、时间等,要提供相关财务票据佐证)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人才项目创新成果情况

人才项目已取得的创新成果:获得的授权专利数量、发明专利数量;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计划、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及其他获奖情况;通过人才项目建设开展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委托研发等业务实现创收或盈利情况,攻克关键、共性技术等情况,形成的理论或应用成果等其他成效;人才项目完成后主要新产品新技术产出及经济效益情况。

六、证明性材料

企业获得科技创新成果、获奖证书、承担科研计划或产业化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近两年以来引进人才签订的合同、支付的各类补贴等资金证明;培养人才获得的学历证书、支付的学费等证明材料;奖励人才支付资金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附件3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评分标准

企业情况(12分)

行业影响力 (3分)

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显著,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3分

盈利能力 (2分)

连续两年盈利,2分;有一年度盈利,1分;无盈利不得分

技术中心运行情况(2)

参加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优秀等次,2分;良好等次,1分;未参加评价或评级合格等次不得分。

创新效益 (5分)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15%得2分,<15%不得分)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10%得2分,<10%不得分)

利润率(≥3%得1分,<3%不得分)

创新投入(10分)

研发支出(6分)

经费支出200万元以上,2分;经费支出100-200万元,1分;低于100万元不得分

近两年年均增长10%以上,2分;近两年年均正增长,1分;其他不得分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2.5万元得2分,<2.5万元不得分)

研发条件 (4分)

企业近两年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得2分,<200万元不得分)

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得2分,<500万元不得分)

人才建设(38分)

人才制度 (3分)

具有规范的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服务制度,人才体系建设、规章制度、管理机制健全,在人才梯队培养等方面制定规划,酌情得分,最高分3分。

人才占比 (5分)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2%得2分,<2%不得分)

技术中心拥有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3人得3分,<3不得分)

人才引进 (10分)

柔性引进本行业院士、国内领军人才,5分

引进知名高校教授、博士、行业知名专家5分

人才培养 (10分)

投入力度大,培养了院士后备人才、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行业带头人才,4分

企业有一定投入,能够培养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的科研人才在技术中心工作,能够提供职称、学历、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6分

人才奖励 (7分)

奖励制度合理可行,效果明显,奖励资金与研发成果有密切关系,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有促进作用。

人才项目 (3分)

已经完成的人才项目有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年度任务情况简介,项目成效显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资金投入明细。

创新绩效(40分)

技术扩散(20分)

通过人才项目建设开展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委托研发等业务实现创收或盈利,酌情得分,最高分20分。

技术产出(20分)

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2分;取得自治区级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3项及以上,1分;取得自治区级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3项以下,0.5分

攻克关键、共性技术等情况,形成的理论或应用成果等其他成效,酌情得分,最高分2分。

近两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或国家产业化示范项目,1分;自治区科技计划或国家产业化示范项目,0.5分

主持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3分;主持制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2分。没有制定标准不得分。

上一年度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2得1分,<2不得分)

上一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1得1分,<1不得分)

人才项目实施年度内(或近两年)企业全部有效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数5个及以上或者软件著作权15个及以上,或者发明专利3个以上,5-10分;企业全部有效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数5个以下或者软件著作权15个以下,1-4分。

加分项

创新成果(5分)

取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等奖项,(国家特等奖分3分,一等奖2.5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5分;自治区特等奖分2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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