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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10:24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深入推进科技强区行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深入推进科技强区行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旨在聚焦新型工业、现代农业、民生改善等领域重大技术需求,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人民生命健康保障能力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等方面,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有力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原则。

  (一)突出重大。聚焦重点产业、关键领域,转化应用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效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人民卫生健康供给水平。

  (二)技术先进。坚持汇聚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为我所用,加大东西部科技合作力度,引进和转化应用一批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效益优先。坚持“以效益论英雄”,将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立项和验收的核心指标,优先支持成果转化应用后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强、能够尽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四)支撑有力。发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技术体系、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技术体系、生态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绿色技术体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工业领域。重点支持带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技术领先、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高,预期经济效益显著并能持续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标准转化应用,带动传统产业现代化振兴、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二)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符合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集成性强、示范面广、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产品高值化加工能力。

  (三)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医疗卫生、绿色低碳等方面先进性、公益性、普惠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医疗卫生方面主要支持围绕疾病防控、医疗救治等开展预、防、治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绿色低碳方面主要支持围绕“气水土废”开展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监测预警等技术转化应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成果来源可为申报单位引进成果或自有成果。区内科技成果应具有成果登记证书。拟转化成果应权属明晰,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产业化开发阶段或有望批量生产、大面积转化应用。

  (二)申报单位应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意愿和能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两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条件。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制度。

  (二)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组织、管理、协调等综合能力。

  (三)鼓励企业法人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技术骨干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鼓励项目经理人(负责人)组建涉及技术支撑、资产管理、法律咨询、技术经纪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化团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自愿申报、竞争评审、择优支持方式,按照征集、申报、成果评价、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顶层设计与公开征集的基础上,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实行长年受理、分批评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三年。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区属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成果评价。项目形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拟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熟度、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

  (四)专家评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重点评价项目成果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转化效益、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作用、实施主体组织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风险以及资金预算合理性等。

  (五)现场核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六)审定立项。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查重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500万元的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额指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立项后先拨付4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60%。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通过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同一科技成果申报多个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的,不叠加支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管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

  第十五条 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推荐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成果转化能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负责;协调推动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按照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报告重大事项,完成项目转化任务和目标,做好验收和绩效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末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经理人(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除上述事项外,项目经理人(负责人)根据转化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需申请延期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为依据,综合形成“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通过”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申报拨付后续预算资金;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后续资金,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不通过”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后,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资金支出不予追缴,结余资金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终止,或存在其他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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