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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 支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7 10:09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支持暂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能,发挥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示范带动作用,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全流程、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21号)和《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宁科成果字〔2020〕13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支持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示范机构基本要求。

  科技中介示范机构,是指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评估等服务的人才智力密集、服务专业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中介机构。

  (二)明确了示范机构遴选条件。

  示范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机构。二是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能够满足从业人员办公的场地,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条件,有稳定的专业服务队伍。三是独立法人机构须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须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服务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四是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服务程序规范且成效显著。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的70%。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应不低于300万元。

  (三)明确了示范机构评价内容。

  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2年根据其服务科技创新主体数量、科技服务项目数量、促成技术交易额、信誉等内容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示范机构数量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20%。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示范机构,按照“不合格”处理。“不合格”的示范机构,6个月内可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明确了示范机构支持方式。

  对评价为“优秀”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示范机构科技服务能力以及奖励在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鼓励示范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承接科技规划编制、科技项目论证、技术需求挖掘等工作。

  (五)明确了示范机构诚信管理等内容。

  将示范机构培育和评价工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示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政策咨询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联系电话:0951-502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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