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0 11:00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科研项目信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宁夏科技计划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条,包含适用对象,适用行为、具体措施、职责权利等内容,对自治区科研企业诚信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内容
(一)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具体范围指哪些?
企业为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
(二)什么是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到组织实施、验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
(三)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补助的;
2.违反科技计划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3.项目到期不按期验收、主持人或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未获批复同意的;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四)列入失信黑名单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1.视情节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2.视情节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
3.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评定资格;
4.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5.将失信名单发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
(五)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哪些权利?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可以申请复议。
(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如何补救?
可以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科技厅依规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黑名单。
咨询电话:0951—50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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