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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09:27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创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创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补助、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扶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和批复,审核知识产权局资金申请,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补助资金下达给企业,按属地原则拨付;负责监督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进度。

  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征集、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负责对拟补助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将资金拨付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单位为宁夏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相关专利注册地址在宁夏境内。

  2、相关授权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3、已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补助或奖励的授权专利或专利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2万元;同一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执行国内补助标准。

  2、对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0.1万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标准是国内的2倍;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0.5万元。

  3、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补助0.5万元。

  4、同一专利即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又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发明专利予以补助。对同一专利先后获得不同授权,只对首次申请给予补助。

  5、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申请补助单位需按规定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2、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3月底前受理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补助申请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 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5年,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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