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3 15:00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风险补偿贷款操作规程以及三方合作协议,制定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仅适用通过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障,从合作银行获得的项目贷款(即“风险补偿贷款”)。
第二条 当获得“风险补偿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经营行为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中止,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金融机构在贷后监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追偿工作程序。
第三条 合作银行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可在司法机构受理相关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向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贷款”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风险补偿贷款”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1);
(三)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等法律文书;
(四)地方科技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生产力中心收到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审核,包括不良贷款是否真实、实际欠款本金和区、市(县)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独立出具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报科技厅。 “风险补偿贷款”试点市县的地方科技部门要履行贷后管理的主要责任,实地考察贷款企业,详细了解贷款企业损贷的原因等,形成情况说明,报至生产力中心。同时,协助合作银行做好追偿工作。
第五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生产力中心出具的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联合下达同意予以风险补偿的文件。生产力中心据此按照各方承担的比例向相关合作银行预拨付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和地方补偿资金。同时,合作银行应当对该笔贷款进行停息。
第六条 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生产力中心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附表2),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在不良贷款核销前不得核销企业债务。
第七条 追偿过程中,合作银行应将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及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生产力中心,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附表3)。合作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的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4:4:2的比例由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和地方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生产力中心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科技厅指定的生产力中心账户。
第八条 对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损失,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生产力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贷款”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附表4):
(二)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向生产力中心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条 生产力中心每半年将当追偿情况书面报告至科技厅和地方科技部门。
第十一条 生产力中心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建立“风险补偿贷款”不良贷款抽查机制,在必要时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并作为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各试点单位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代偿中,存在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合作金融机构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凡“风险补偿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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