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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5:02        发布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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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5号)《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宁工信创融发〔2021〕39号)《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4号)《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20〕7号)等要求,现将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2023年底前由国家工信部、自治区工信厅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

  (二)2023年底前由国家工信部、自治区工信厅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

  (三)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简称窗口平台)。

  二、评价内容

  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项目考核评价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查验资料的方式开展,主要对服务能力、运营效果、协同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1)。

  三、评价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运营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前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www.smenx.com.cn),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纸质材料一式2份,须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并附目录,装订成册。

  (二)市县审核。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2日前在线提交审核意见。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于8月9日前在线提交复核意见,并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推荐文件及推荐表。对已不具备运营条件或运营能力差有退出意向的,相关运营主体须提交撤销申请,经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审核后一并向自治区工信厅报告。

  (三)考核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运营单位分类型进行考核评价。

  (四)结果公示。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网站上公示。

  四、奖励方式

  (一)年度评价结果按示范基地、示范平台和窗口平台分别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在年度预算资金总额控制内对名次靠前的给予奖励。

  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以及2023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不予奖励。

  (二)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窗口平台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评价的,按照规定相应撤销其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或窗口平台的资格,并且2年以内不得再次参与相应的资格认定。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信厅:赵天宝 0951-6363592

  168平台技术支持:胡杲杲0951-5699328 96168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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