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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科技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13:50        发布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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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视同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厅自2024年起不再开展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2.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对申报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平台及科技厅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及科技厅官网公告,由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评价取得。

  3.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市科技局应在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入库企业集中抽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1日截止。

  二、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申报

  (一)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2.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件(含)以上。

  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在产业领域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面居于引领地位,主营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国前列,综合能效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70%,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所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市场份额居于全区前列。

  7.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2.属于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0件(含)以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6.获批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7.承担或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少于1项。

  9.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10.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流程

  1.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2021年已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本年度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kjt.nx.gov.cn),从右上角进入“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审批认定”,选择“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确保申请材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全,且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1日之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五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汇总名单后于8月19日前将正式推荐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4.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价,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5.自治区科技厅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截止。

  (五)材料装订

  申报材料经区、市、县三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带有“审核通过”字样的申报书连同附件等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用白色封皮胶装,书脊竖版印“2024年度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名称”或“2024年度科技领军企业申报书-企业名称”字样。其中1本须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地级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或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审核盖章,企业在参加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时交工作人员存档。

  三、联系方式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蒲勇 苏胜亮

  电 话:0951-5032687 5066384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申利忠

  电 话:0951-5026942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电 话:0951-5011204 5020580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院内南楼31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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