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科技型企业
发布时间:2024-07-04 发布机构:宁夏科技厅 归口部门:科技局申报时间2024-07-01~2024-09-30
适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政策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2.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对申报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平台及科技厅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及科技厅官网公告,由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评价取得。
3.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市科技局应在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入库企业集中抽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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